1. 經銷證不得轉讓、設質、出(租)借或以合作經營、共同出資等名義將經銷商權利轉讓予他人使用。
  2. 非與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共同銷售處所之立即型彩券經銷商,限本人親自銷售彩券。銷售彩券時,應明示經銷證。
  3. 立即型彩券批購,需由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親自或委託受託人持經銷證進行批購,自每期彩券發行日起至下市日前,至本行指定之批購地點(受委託銷售機構)批購彩券。委託受託人代理批購需事先提出申請,至多得委託二人代為辦理,該受託人需年滿十八歲以上並應經本行或台灣彩券登記,經登記管理後,受託人始能代理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批購。
  4. 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每年批購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將主動發送簡訊提醒經銷商,累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將暫停其批購之功能,立即型彩券經銷商須至受委託銷售機構,接受核對身分無誤後再恢復其批購功能。
  5. 立即型彩券經銷商連續六個月以上無批購紀錄或十二個月以上未親自到所屬受委託銷售機構批購者,經通知一個月內仍未進行批購,本行得停止批購,並取銷其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資格、終止合約。
  6. 立即型彩券之批購數量以「本」為單位,本行得視市場情況訂定各期彩券每位經銷商最高批購限額。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辦理未拆封彩券退貨,得以「本」為單位;每次退貨時,本行得依退貨彩券面額之百分之一收取退貨處理費。有關每期彩券之發行日、下市日將由本行或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另訂並公告之。
  7. 經銷商應依券面金額銷售彩券,不得折價銷售彩券。
  8. 立即型彩券經銷商相關管理未盡事宜,悉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五屆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