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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間及申請流程
- 申請期間:自民國113年4月1日(一)起至121年12月31日(五)止(報名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若需提前或延後停止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資格申請作業,將另行公告。)
- 申請流程:
- 取得申請書:(請擇一方式)
- (1) 進入申請網站(本行彩券管理部 https://lotto.ctbcbank.com(另開分頁) 或台灣彩券 https://www.taiwanlottery.com(另開分頁) ),逕行下載並列印空白申請書及相關附表。
- (2) 電洽台灣彩券客服專線,由客服人員以傳真方式提供空白申請書及相關附表。
- 填寫申請書:申請人將申請書之欄位填寫完整,並檢附相關附表,第二頁及第三頁皆須簽名或蓋章。
- 郵寄申請書:將填妥之申請書連同應檢附之相關文件,以掛號方式郵寄至11568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88號15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彩券管理部」,始完成申請程序。
- 取得申請書:(請擇一方式)
- 作業處理費:每件新臺幣100元整,於簽約發證時收取。
- 進度查詢:申請人可進線台灣彩券客服查詢(市話請撥打:0800-024-999,手機請撥打:0809-077-168)。
- 應檢附之文件
- 我要賣刮刮樂應檢附之文件,申請時依申請人身分類別不同,需檢附文件如下表:
- (1)身心障礙者應檢附之文件:
- 申請書正本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2吋彩色大頭照
- 第5屆公益彩券經銷商第一階段資格審查證明書正本
-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
- 部分戶籍謄本正本(不可記事省略)
-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 (2)原住民應檢附之文件:
- 申請書正本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2吋彩色大頭照
- 第5屆公益彩券經銷商第一階段資格審查證明書正本
-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
- 部分戶籍謄本正本(不可記事省略)
- (3)低收入單親家庭應檢附之文件:
- 申請書正本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2吋彩色大頭照
- 第5屆公益彩券經銷商第一階段資格審查證明書正本
-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
-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不可記事省略)
- 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 低收入戶扶養子女證明(申請所需文件下載附表三、低收入戶子女之在學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黏存單)
- ①獨自扶養未滿18歲仍在學子女或18歲以上至25歲在國內就讀屬「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者,需檢附在學證明。
- ②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須檢附無生活自理能力障礙子女證明,如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1)身心障礙者應檢附之文件:
- 相關文件之定義:
- (1)申請書: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共三頁),可由申請網站下載,或透過台灣彩券客服人員以傳真方式取得。
- (2)2吋彩色大頭照:「申請人」近1年內正面脫帽2吋彩色大頭照照片,不得使用生活照(相片背面請書寫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 (3)第5屆公益彩券經銷商第一階段資格審查證明書:報名日前3個月內,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證明(如附表二)。
- (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報名日前3個月內請領之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足以佐證申請人5年內無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罪等犯罪紀錄。
- (5)部分戶籍謄本:報名日前3個月內請領之部分戶籍謄本(不可記事省略)。
- (6)身心障礙證明: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應提出效期為報名日3個月後之身心障礙證明。
- (7)全戶戶籍謄本:報名日前3個月內請領之全戶戶籍謄本(低收入單親家庭需檢附,不可記事省略)。
- (8)低收入戶證明: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
- (9)在學證明:低收入單親家庭在學子女學生證明文件。
- (10)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證明: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須檢附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證明,如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我要賣刮刮樂應檢附之文件,申請時依申請人身分類別不同,需檢附文件如下表:
- 測驗、簽約及發證作業
- 測驗資格:申請人提出申請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資格,經台灣彩券審核申請書合格者,即具備測驗資格,將另行通知申請人參加測驗,內容包含報到及測驗之日期、時間與地點,申請人務必依照規定之日期、時間與地點辦理報到並接受測驗。
- 參與測驗及簽約:申請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及私人印鑑於規定之日期、時間與地點辦理報到。
- 測驗:完成報到者,待台灣彩券人員指示與發放測驗卷後,申請人需獨立於應試區完成所有測驗過程,親友不得提示或陪同。若身體不便(例如需要推輪椅等),由台灣彩券人員協同進行測驗。
- 測驗內容:將以筆試方式進行,題目包含但不限於加減數字運算(可使用計算工具)及收付金錢認知能力等。
- 簽約及發證作業:測驗合格之申請人,現場將由台灣彩券人員與申請人完成簽約作業,並發給經銷證。
- 簽約發證時須繳交作業處理費新臺幣100元整,未繳納者,不予簽約發證。
- 申請改期:無法於指定時間到場報到及進行測驗者,需事先向台灣彩券客服專線申請改期,經台灣彩券同意後,申請人始得至更改後之日期、時間與地點辦理報到並接受測驗;如未依規定完成申請改期之程序,本行得不接受申請人逕行於其他時間至指定地點進行測驗,申請人不得有任何異議。
1.通知簽約
申請資料符合規定毋須補正者,將於寄件郵戳日起算2.5個月內通知申請人進行測驗,測驗合格者,即當日辦理簽約及發證。2.經銷證啟用
申請人領取經銷證後,應於現場辦理經常性銷售地點登記,或提出與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共同銷售處所之申請,前述作業須擇一完成登記,未完成者,經銷證即無法執行啟用;完成登記後,即於受理次日之10個工作日內生效,可由經銷商本人辦理批購作業。3.完成簽約
申請人完成簽約時,可同時辦理受託人申請,若資料毋須補正,該受託人可於受理次日之10個工作日內代申請人辦理批購,惟申請人仍應符合經銷證啟用作業相關規範後,受託人始得代申請人辦理批購。
註:受理日即為申請人辦理業務當日,若以郵寄方式申請即以郵戳日期作為受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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