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資格
- 一、凡屬中華民國國籍,年滿18歲,具工作能力且能親自在場銷售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並無下列事實或行為者,可申請本行之立即型彩券經銷商。
- 為限制行為能力者(係指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
- 曾犯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罪,經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5年者。
- 具公務員或在學學生身分。
- 二、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人名義重複申請,亦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申請。如有違反,一經發現,該申請行為無效;經遴選為經銷商後始發現者,不予簽約及發給經銷證並自動喪失獲選資格;已簽約及發給經銷證後始發現者,立即停止批購及取銷經銷商資格並終止合約。
相關用詞定義如下:
- 身心障礙者:指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 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
- 低收入單親家庭:指依「社會救助法」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列冊之低收入戶且獨自扶養未滿十八歲仍在學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至二十五歲在國內就讀屬「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
- 具工作能力:通過本行審查測驗,具有銷售彩券之基本能力。
- 公務員: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及其他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 在學學生:指教育部認可之公私立研究所以下各級學校學生,不包含推廣教育及在職進修研究所以上系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