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凡屬中華民國國籍,年滿18歲,具工作能力且能親自在場銷售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並無下列事實或行為者,可申請本行之立即型彩券經銷商。
    1. 限制行為能力者(係指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
    2. 曾犯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罪,經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5年者。
    3. 具公務員或在學學生身分。
  2. 二、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人名義重複申請,亦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申請。如有違反,一經發現,該申請行為無效;經遴選為經銷商後始發現者,不予簽約及發給經銷證並自動喪失獲選資格;已簽約及發給經銷證後始發現者,立即停止批購及取銷經銷商資格並終止合約。